物业法规
联系我们
服务热线
010-68642831
通讯地址: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
当前位置: 新闻中心  >  物业法规  > 
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(试行)
发布日期:2018-03-13 16:31:58
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(试行)
 
一、服务宗旨与原则
  以“业主和住户至上、服务第一”为宗旨,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、文明服务原则。
二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
  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;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,有回访记录。
 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、供水供电设施、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《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》(京房地修字〔1998〕第799号)。
  房屋的大中修执行《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》(京房修字〔1994〕第521号)。
  定期以及冬、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、道路、绿地等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抢修;对质量较差,易出问题的部位,应及时记录备案,重点检查;每年年度或年初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,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,列出年度养护维修计划。
  检查和大、中、小修要有记录。
三、保洁服务
  居住区内道路、楼梯每天清扫一次,垃圾每天清运一次;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;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;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、乱张贴的宣传品。
四、保安服务
  24小时有专人值守;进行日常巡视;涉及人身安全处,高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。
  对火警事故、交通事故、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,发生时要及时处理,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;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,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。
五、绿化管理
  绿地无杂物,无侵占现象,基本无裸露土地;花草、树木修剪及时,无明显柘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,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。
六、消防管理
  建立消防责任;定期进行消防训练,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;消防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;消防设施设备完好,放置合理,定期巡视、检修。
七、车辆管理
  车辆应停放有序。
  收取车辆管理费的,应有专人负责看管;机动车应指定专用停车场、划定专用停车位,非机动车应存放在专用停车场所。
八、装修管理
  监督业主和住户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。
九、代收代缴服务
  如代为收取水费、电费、燃气费、房租、电话费等费用,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,计数准确,并提供凭据。
十、档案资料管理
  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、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和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;及时变更记录,休证档案资料帐实相符。
  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资料要求有房屋总平面图、地下管网图、规划批准文件,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(要有验收证明、竣工验收单及土建、水暖、电气、人防、设备竣工图纸等)、公共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。1996年后新建小区应有六图二书,即1/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、规划总平面图、道路规划图、竖向规划图、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、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。
 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,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、数量、分摊原则和分摊系数。
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应有分户管理记录,房屋数量、种类、用途分类统计表,居住小区情况表,房屋安全普查表,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,大、中、小修和检查记录,设施设备运行记录,房屋租金缴纳记录,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,物业管理 和的收缴和使用记录,向管委会公开帐目的记录等。
 
版权所有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52549